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佛山市特种设备协会(英文译名为:FOSHAN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简称:FSPAS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佛山市特种设备协会是由从事佛山市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改造、销售等单位和其从业人员,依据法律程序和本章程自愿结成、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研究与服务专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市特种设备行业的安全快速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人民路76号二楼。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搭建业务交流平台,积极吸纳佛山地区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保、检验检测、培训科研、经营以及使用单位参加协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三)协助会员、会员单位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中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出现的各类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方案;
(五)开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和相关安全培训;
(六)对相关企业资质进行备案、审查、评审;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业务;
(八)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培训科研、维保经营等单位和其从业人员及热爱本行业的有关人员中发展。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承担会员义务;
(四)在特种设备行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或技术能力;
(五)单位会员:具备法人资格,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条件,承认本协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六)个人会员:热心协会活动的积极分子,各行业有关权威人士、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章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等信息;
(六)保守本协会规定的秘密。
第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人民币伍拾元整(¥50)。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提案并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秘书长各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